因应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请示,国务院近日公布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覆》(国函 [2021] 94号),表示同意自当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