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明年1月起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12月4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内容包括:
放宽市场准入
-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 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便利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
-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充分应用网上服务资源,实行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网通办,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 公安、税务、社保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证照业务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 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毋须重复提交。
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 依法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等市场主体注销业务。
加强融资模式创新
-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 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探索拓宽创新跨境金融业务。
资料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