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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等6部门发文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2020年6月1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5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 [2020] 18号)(《通知》),表示虽然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就有关事项向各地的银行和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内容包括:

  • 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此外,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等。
  • 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利息/费用水平。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瞭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并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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