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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

2015年9月2日

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首次对虚假广告作出明确定义。整治虚假广告将成为新法实施后的「重头戏」。

新《广告法》规定,如果广告中出现的统计资料、消费调查结果、科学实验成果,属于虚构、伪造或者实验成果无法重复再现加以验证,属于虚假广告。此外,用演员假扮减肥成功人士介绍减肥产品,招商广告虚构收益、牙膏广告宣称一刷就白等行为,则涉嫌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也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新法所列举的虚假广告情形中,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常见的情况是商家没有实际货物、想通过邮寄等方式欺骗汇款,以及不具备提供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就直接发布广告。而对于商品、服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常见的有将国产商品标示为进口商品,将批量生产的工业制成品宣传为纯手工制品,虚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获奖情况,以及宣称可以「无条件包退换」,却拒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情况,这些虚假信息如果实质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决策,则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原有的《广告法》虽然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没有对虚假广告作出定义。对此,在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等,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品质、曾获荣誉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等五类情况,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要受到相应处罚。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负有连带责任,工商部门可依据新《广告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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