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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6部门发布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指导意见
2022年1月28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1月 24 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各地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商国际发 [2022] 10号),为地方和企业抓住RCEP发展机遇,实现更好发展提供指导,目标是全面落实RCEP协定规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涵盖6个方面、30条重点任务,包括:
- 利用好协定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推动贸易投资高质量发展
促进货物贸易发展,包括鼓励企业用好成员国降税承诺,结合各成员降税承诺和产业特点,推动扩大服装、鞋、箱包、玩具、家具、电子产品、机械装备、汽车零件、摩托车、化纤、农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积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进口,支持日用消费品、医药、康复设备和养老护理设备等进口。并且确保优惠原产地规则发挥实效,高标准实施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规则,加强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提高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水平,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及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等。此外,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高水平履行电子商务规则,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 促进制造业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结合RCEP实施,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开展技术改造,同时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各行业、各地区,以及广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对外贸易质量效益。另一方面,加强高端产业链合作和制造业项目合作,培育多元化全球供应链网络;健全产业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密切关注区域市场深度开放引发的贸易风险,发挥多主体协同作用,加强预警监测和法律服务。
- 推进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提升标准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加大对适用的国际标准的采标力度,提升转化率,根据RCEP区域内标准协调的需要,对国家采标标准立项申报项目实施审评快速程序。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对接力度,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推动标准协调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合作。开展RCEP成员国标准化体系及合格评定程序研究,促进标准协调、合格评定结果互认,与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建立灵活高效的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模式。
- 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政策体系
结合RCEP实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对外贸领域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信保产品和服务。此外,提高人民币结算对贸易投资发展的支持作用。推动RCEP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更多使用人民币结算,帮助市场主体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 因地制宜用好RCEP规则,提升营商环境
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地方要严格实施与RCEP强制性义务对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强化地方政府服务功能,深入细致研究当地产业优势和RCEP国别市场机遇,指导企业开拓RCEP成员国市场,重点推动优势产品出口。 帮助中西部等地区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并且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RCEP的叠加效应,推动在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制造业等方面更快发展。同时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并促进边境贸易发展。
- 持续深入做好面向企业的配套服务
建立自贸协定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强化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服务企业的功能,并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对企业在海外的服务功能,及增强展会等平台对贸易投资发展的促进作用,持续做好宣传培训等。
资料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