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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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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2021年11月8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近日发出公告(2021年第30号),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公告有关事项,包括:

  •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4亿元或以下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1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 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 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 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 纳税人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 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上述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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