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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港澳台居民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2021年10月13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早前联合印发《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的通知》(粤社保函 [2021] 327号),表示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工作,提高参保服务质量,印发有关港澳台居民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包括:
- 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包括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在广东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广东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
-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包括在广东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保。
- 港澳台居民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包括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且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港澳台居民;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港澳台居民;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的港澳台居民。
- 港澳台居民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包括《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港澳台居民,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 15 年。
上述办事指南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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