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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试行「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9月7日
为落实「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海南岛管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早前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符合有关措施的营运车辆是指用于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和符合新能源要求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零关税」客运车辆,以及用于道路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经营服务的「零关税」货运车辆。「零关税」营运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内地停留天数,由海南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海南省「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
此外,《实施细则》表示,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需向省内营运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将有关车辆信息申请备案。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许可,从事省际班线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和省际旅游客运的车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货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其货运服务起屹点至少一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行驶路线和停留地点相对固定,装卸货物后即行返回的车辆。
《实施细则》自7月26日之日起试行,适用于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
资料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