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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明年生效
2021年8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8月6日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是内地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办法》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法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和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66条,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同时规定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储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办法》还细化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以保证所售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为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办法》创新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产品留样制度、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启动企业自查制度,明确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可以开展延伸检查等,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同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因生产许可变更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变更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5年。
此外,《办法》突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包括委托生产化妆品、电子商务、儿童及眼部用化妆品等。针对委托生产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并对其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针对电子商务,《办法》指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责任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而且,平台有责任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条例》及《办法》规定的义务。《办法》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针对儿童及眼部用化妆品,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的企业,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