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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落实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5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下称60号公告)的规定,为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于4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表示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公告》明确,第三方防治企业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

  • 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1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
  • 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
  • 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

《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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