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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发布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2021年5月3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9日发布《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 26号),表示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有关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依照《通知》附件的清单执行,而科普用品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另一方面,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联同相关部门同时发布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1] 27号),表示由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名单,并且有关科普基地须同时符合有关面向公众开放条件,以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此外,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但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以及须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资料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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