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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进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
2021年3月25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和商务往来便利化水平,经深圳市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并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深市监规 [2021] 2号),推进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
《办法》明确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电子印章的制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政务管理、密码管理相关要求,并且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应符合下列条件:
- 电子印章对应的签名密钥属于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
- 签章时签名密钥仅由电子印章持有人控制;
- 签章后对电子印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签章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办法》规定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认可使用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签章的电子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深圳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相关工作,并负责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推动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资料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