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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发布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2021年3月4日
为发挥特殊人才奖励办法对横琴新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的带动作用,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对总部企业或机构及其人才如何适用《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 [2020] 14号)作出补充规定,以及非总部企业或机构及其人才仍适用《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补充规定》提出,获奖人员所在总部企业或机构按照《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第八条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须同时符合条件包括:
- 在申请特殊人才奖励年度的前3年内经横琴新区认定为总部企业;
- 总部企业或其所属公司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可合并计算纳税总额,且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40%;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
《补充规定》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与《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资料来源: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