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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试行自用生产设备进口零关税政策
2021年3月11日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 7号),于3月4日发布并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在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且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上述《通知》附件所列设备除外。
《办法》规定「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一企一账」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对相关生产设备有限制进口管理规定的,企业应按规定凭相关许可证件办理进口等相关海关手续。
此外,「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期3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需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