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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签署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谅解备忘录
2021年2月8日
据香港金融管理局2月5日消息,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监管合作,确保试点有效运行、风险可控,各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署了《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以建立内地、香港及澳门三地监管机构之间的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为「跨境理财通」的畅顺运作及投资者保障奠下良好基础。
《谅解备忘录》明确「跨境理财通」的基本原则,包括「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以「业务发生地管理」为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理财产品和销售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同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北向通」业务投资范围符合要求;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同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南向通」业务投资范围符合要求。此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同意指导内地银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投资者保障措施;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同意指导港澳银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提供投资者保障措施。有关方面又同意指导相关银行在开展业务试点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责任。各方并就有关试点资金管理原则达成共识,包括各自指导银行加强投资账户管理,确保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试点所汇入的资金专款专用,理财产品赎回所得资金以人民币原路跨境汇回,实现闭环管理。
另一方面,《谅解备忘录》订明有关监管信息交流,包括各方同意建立定期分享「跨境理财通」有关统计数据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跨境理财通」的银行名单、合资格「跨境理财通」产品相关信息如合资格「跨境理财通」产品的销售数据,以及「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总额度的使用情况。各方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合理评估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对方主管机构涉及「跨境理财通」的参与机构及产品的投诉事宜,以及涉及参与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谅解备忘录》还规定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原则,及订立各方定期举行联络会议的联络协商机制。《谅解备忘录》将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于「跨境理财通」业务正式开始试点后生效。并且未来当「跨境理财通」向其他受监管金融机构开放时,各方可根据需要对《谅解备忘录》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补充。
资料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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