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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网络购买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20年11月2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11月3日重新发布修订后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有关修订除了因应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把相关条目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将第22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须完善其平台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责任,并且修订后的第32条明确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