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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
2020年10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以及根据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为重点,著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有关内容包括:
投资促进
-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贸易便利
- 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应当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形成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 推行「先放行后改单」,缩短改单作业时间。加快海关扣押物品处理,简化扣押物品处理业务流程。
- 建设面向东盟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离岸贸易中心、全球采购中心、跨境电商海外保税仓等贸易新业态。支持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和区域总部。
- 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 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税收征管、支付结算、退换货等新机制。
金融创新与服务
- 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完善货币现钞跨境调运机制;推动在中国-东盟金融城、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区域探索更加开放的跨境金融合作措施。
- 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跨境股权债权融资。
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
- 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机制融合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
- 加快构建跨境物流、数字经济、机械电子、汽车、绿色化工、纺织和食品加工等中国-东盟特色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服务链全面发展,打造中国-东盟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
- 建设面向东盟的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区域性国际数据交易中心、国际港口智慧物流中心、大数据处理中心、离岸外包服务中心、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探索制定中国-东盟数字贸易标准,带动与东盟国家的数字经济产业合作。
- 推进与中西部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加强物流和产业对接,提高政策协同。加强口岸互联互通,建立跨区域港口联盟、港航联盟,创新发展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
- 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合作。加强与粤港澳在项目对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推动与港澳地区建立质量认证和检测、职业资格互认机制。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税收利益分享和征管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和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