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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网络侵权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指导

202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3日发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覆》(法释 [2020] 9号)(《网络知产批覆》)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 [2020] 32号)(《电商平台意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有序健康发展。

《网络知产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制订的一种司法解释,明确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在依法转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而因为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电商平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的指导意见,全文共11条,涵盖了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几部分内容。当中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此外,《电商平台意见》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的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人民法院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可以考量的因素包括: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并审理。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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