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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2020年6月5日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到2035年,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贸易自由便利
- 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定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清单;制定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
- 对原产于海南或者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货物在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可自由选择存放地点。实施「零关税」的货物,海关免于实施常规监管。
- 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建设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证券化。
投资自由便利
- 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外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
- 创新完善投资自由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
- 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审核;跨境直接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 支持建设国际能源、航运、产权、股权等交易场所,非居民按照规定参与交易和进行资金结算。支持企业通过发债融资,发外债备案管理权下放至海南省。支持企业在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直接到银行办理;跨境资产管理试点。
- 支持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支持设立财产险、人身险、再保险公司以及相互保险组织和自保公司;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
人员进出自由便利
- 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允许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外国人自行申报或通过单位邀请接待免签入境;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15天免签政策。
运输来往自由便利
- 建设国际航空枢纽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放宽空域管制与航路航权限制,扩大包括第五、第七航权在内的航权开放。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限制。允许海南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
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
现代产业体系
- 建设邮轮旅游试验区,设立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
- 建设海南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国际教育创新岛、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允许境外理工农医大学及职业院校在海南独立办学。
- 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国家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基地。
税收制度
- 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 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 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
资料来源: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