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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2022年5月6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21] 52号,下称《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早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22] 299号),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内容包括:
- 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要积极统筹协调辖区内资源,高标准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下称地方平台)建设工作,加快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下称国家平台)互联互通。
- 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照《实施方案》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推进本辖区内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信息归集共享,并由省级节点统一共享至国家平台。其中,行政强制信息要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制定的数据归集标准及时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于年底前实现全量报送。
- 著力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量: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著力提升信用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反馈、修正机制,持续改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接入省级节点的地方平台要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充分开放信息,要根据不同数据特点,分类采取授权查询、核验比对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共享,经企业明确授权允许金融机构查询的,应尽可能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便于使用。鼓励各级平台采用联合建模、隐私计算等方式与金融机构深化合作,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推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鼓励省级节点和地方平台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提升数据清洗加工能力,创新开发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标准化产品供金融机构使用。
- 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各级地方平台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银行等接入机构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处理信息时,要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防范数据泄露风险。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级地方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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