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粤港澳职业技能培训合作交流,扩大放开广东省职业培训领域,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 [2016] 3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 [2018] 6号),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早前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同时优化审批程序。 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