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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可继续享受增值税退还优惠

2019年12月20日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财政部、商务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公告(2019年第91号),继续对符合资格及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至于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以享受有关优惠:

  •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在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不过,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若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有关退税政策。而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也须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上述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而具体措施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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