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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制度对香港的影响
2019年2月27日
欧盟最快于2019年第一季实施新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法律框架,将对流入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详细、繁琐及冗长的审查。因此,港商对欧盟投资(包括资金来自中国内地及亚洲其他国家,但经香港进行的投资)时,应进行小心谨慎的评估,以判断是否必须在相关欧盟成员国进行投资备案,或进行备案是否较为可取,尤以涉及战略性资产或技术的投资项目为然。
外资审查框架的主要特点
2018年11月20日,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宣布,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法律框架草案已获通过。据称,草案涵盖「外国投资者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投资,而其目的是建立或维持持久直接的联系,以便在成员国进行经济活动」。不过,「间接投资」(即被动投资或未能取得企业控股权或否决权的少数股权投资)则不属监管范围。
该拟议框架不会统一或取代各成员国现行的审查措施,但提供一个全欧盟适用的「合作机制」,让成员国及欧洲委员会可就进入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交换信息及发表意见。成员国政府即使现已实行本身的审查程序,也须适当考虑欧洲委员会以及其他成员国的意见,但对是否批准外商直接投资计划仍有最终决定权。
尽管如此,该拟议框架规定,任何欧盟成员国若设有或制订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程序,必须:
- 审查外商直接投资是否与安全及公共秩序无抵触
- 确保与审查程序相关的规则及步骤透明公开,而且不会对第三国有所歧视
- 在商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审查程序
整体而言,该框架旨在加强各成员国与欧洲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及透明度,在这方面的主要特点有:
- 在「合作机制」下,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计划时,必须通知其他成员国及欧洲委员会,并须适当考虑两者就相关投资项目是否合适所提出的意见
- 信息共享条款允许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交换信息,并向不设审查程序的成员国就进入其国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发表意见
- 备有非详尽列举的考量要素清单,以便成员国及欧洲委员会评估外商直接投资的潜在影响时作参考。清单列举的考量要素包括但不限于(i)对关键基础设施和技术的影响;(ii)获取敏感资料;(iii)媒体自由和多元化;(iv)外国投资者是否由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从外国政府获取大量资金;或(v)外国投资者是否参与非法或刑事活动。
实际操作方面,该拟议框架不会令个别成员国评审(批准或禁止)外商直接投资时所使用的法律验证方法出现重大改变。不过,该框架应会导致外商直接投资受到更深入的审查,不但涉及相关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甚至欧洲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也会参与其中,以致外商投资项目在欧盟的审查程序可能延误。
该拟议框架敲定最终文本后,将呈交予各成员国大使审阅,以便代表欧盟理事会确认,然后再交由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预期可于2019年第一季获正式批准。
新审查框架对香港的影响
欧盟推行新审查框架,主要的实际影响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将受到更详细、繁琐及冗长的审查,以及成员国与欧洲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将会加强。此外,该框架可能促使现时没有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制订审查程序。
目前,已有14个成员国实施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程序,即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及英国。不过,这些成员国的审查程序及法律验证方法各异,例如以不同类型的外商直接投资为重点,以及评审时参考不同标准。此外,若干成员国虽然没有法律框架进行正式审查程序,但似乎也会审查外商直接投资。
该拟议框架规定,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则及步骤不得歧视第三国。然而,可以预计的是,中国内地对欧盟的投资近年来增幅十分惊人,因此将受到欧盟严格审查。同样地,香港投资者如从中国内地企业获得大量资金,而这些企业是由中国内地政府拥有或与中国内地政府关系密切,也可能面对严格审查。

香港是重要的对外投资枢纽,汇聚来自亚洲各地的资金,而港商向欧盟成员国投资时,应先判断是否必须进行投资备案,或进行备案是否较为可取,特别是涉及有中国内地或亚洲其他国家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投资项目,尤以能源、基建、媒体、电信、数据储存、半导体及其他先进技术相关投资项目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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