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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刊登具约束力决议规管电子烟补充装置

2016年9月2日

继第2014/40/EU号指令之后,欧盟再就电子烟补充装置的技术标准采纳第2016/586号决议。第2014/40/EU号指令统一成员国对烟草和相关产品(包括电子烟)的生产、展示和销售的规管措施。第2016/586号决议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电子烟日渐兴起,非常瞩目,而多个品牌在中国内地制造,然后出口到欧盟。不过,由于电子烟日益流行(特别是有意戒烟及吸食香烟替代品的烟民),因此欧盟实施第2014/40/EU号指令,统一欧盟规管电子烟的标准。

第2016/586号决议为电子烟的补充装置制订技术标准。该决议第2(1)章订明,补充式电子烟及补充容器的补充装置必须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才可以投放到欧盟市场:

(a) 电子烟的补充容器必须有一个接驳牢固的喷咀,至少长9毫米,而且必须小于及容易插进电子烟的烟弹开口。补充容器应设有流量控制装置,当补充容器处于垂直状态以及正常大气压力和摄氏20°(正负误差为5 °)时,尼古丁补充液体的每分钟流量不得多于20滴。

(b) 电子烟使用对接器,当电子烟接驳补充容器时,对接器只会把尼古丁补充液体注入电子烟的烟弹内。

此外,配备以上补充装置的补充式电子烟及补充容器,必须附有适当使用说明和示意图以指示如何补充尼古丁液。

若补充装置符合上述(a)的条件,必须在使用说明内注明喷咀的宽度或电子烟烟弹开口的宽度,让消费者辨别补充容器与电子烟是否兼容。

若补充装置符合上述(b)的条件,使用说明必须具体说明兼容电子烟与补充容器的对接器种类。

第2016/586号决议亦订明,欧洲委员会将考虑相关人士提供的替代装置资料,确保为电子烟补充尼古丁液时不会渗漏,而且日后亦可作出相应修订。

其他重要的电子烟统一规定主要载于第2014/40/EU号指令第20章,内容如下:

  • 电子烟和补充容器生产商及进口商把产品投放到市场时,必须先向每个成员国的国家级主管部门通报。通报内容必须包括详细联络方法、成份清单、毒理学资料以及生产过程说明等多种资料。其后,生产商及进口商还须每年向主管部门呈报若干资料。
  • 尼古丁液必须装在容量不超过10毫升的专用补充容器之内,或者装在用后即弃电子烟或单次使用的烟弹之内,方可在市场投放。另外,烟弹的容量不得超过2毫升。液体的尼古丁含量不得超过每毫升20毫克。
  • 电子烟必须防止儿童使用,以及防止损坏和渗漏,亦须设有装置确保加入补充液时不会渗漏。
  • 指令又订立了多项资料规定。电子烟包装及补充容器必须附有单张,提供使用说明、忌用情况、具体风险警告、不良影响、成瘾和毒性等资料。此外,包装必须附有一份详列所有成份的清单、尼古丁含量及每吸一口释出的尼古丁含量,以及有关尼古丁极易令人上瘾的健康警告。
  • 欧盟禁止所有电子烟广告(涵盖网上广告及其他方式)。再者,成员国可以禁止电子烟向消费者跨境远程销售。

详情载于第2016/586号决议及第2014/40/EU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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