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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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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2015:粤港实现文化及创意服务贸易自由化

根据新签订的CEPA子协议,广东省的文化及创意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向香港公司开放。

2015年6月12日

香港的文化及创意产业[1]是本地经济一个充满活力的环节,不但对本地生产总值(GDP)和就业市场作出贡献,其创意亦渗入相关的价值链之中,产生各种知识型产品及服务[2]。多年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正面清单模式引入多项与文化及创意产业有关的开放措施。除却少数情况外,《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简称《广东协议》,又为从事多个文化及创意产业领域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增添更多开放措施,让他们更易进入广东市场。

根据《广东协议》,自2015年3月起,除了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外,在广东营运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公司享有同等待遇。要注意的是,《广东协议》采用正面和负面清单并存的混合模式表述开放措施。这些开放措施惠及多个文化及创意产业领域,较以往CEPA补充协议的措施更深更广,让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市场经营时享有更大弹性,本文将一一探讨。

下表列出CEPA由最初实施(第一阶段)至《广东协议》(第十二阶段)所涵盖的开放领域。黄色及橙色格子都是《广东协议》下的新增领域,分别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及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3]。绿色及蓝色格子则是现有开放领域,同样分别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及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继续以正面清单表述开放措施的领域,例如文娱及电信服务,以灰色格子显示。除了仍然留在正面清单的跨境服务外,受惠于开放措施的领域是按照允许的商业存在模式分门别类,即是否享有国民待遇,参见下表注释。

表: 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

表: 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表: 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

CEPA与文化及创意产业

从统计数字看,文化及创意产业对香港经济贡献良多,在本港GDP的占重由 2006年不足4%上升至2013年的5.1%[4]。以行业来说,文化及创意产业在本地经济的占重,较旅游业(5%)或物流与运输业(3.2%)还要大[5]。论就业,文化及创意产业在2013年雇用约207,490人,占本港总就业人口5.6%,较2009年轻微增加[6]。不过,CEPA的行业划分与文化及创意产业的组成界别,两者未必完全对应,在分析时应予注意。

CEPA下某些领域似乎可以与文化及创意产业的某些组成界别相配。例如,CEPA的广告领域,可以在文化及创意产业找到相似的界别。CEPA的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领域,亦与文化及创意产业的界别大致相同。CEPA的视听服务领域亦可与文化及创意产业的电影、录像、音乐、电视和电台界别匹配。CEPA的计算机服务及文娱服务除了涵盖文化及创意产业的软件、电脑游戏及互动媒体界别外,亦包括演艺经纪公司及演出场所,而后者可以对应文化及创意产业的另一个界别 [7]。

文化及创意产业的建筑界别是CEPA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领域下的一环,也纳入专业服务这个支柱产业之下,详情可参阅《CEPA 2015:粤港实现专业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将探讨在《广东协议》下,文娱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以及商标代理服务等CEPA受惠领域享有的开放措施。这些领域涵盖文化及创意产业的不同界别,而这些界别是香港知识型价值链的组成部分。其他若干CEPA领域,例如视听服务及印刷服务,虽然在《广东协议》中没有开放措施,或严格来说甚至不在文化及创意产业界别之列,但由于与文化及创意产业有关,因此亦纳入本文分析范围内。

广告服务

2004年,内地首次藉着CEPA向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广告服务领域,此后的补充协议未有增添开放措施。根据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提供广告服务,但是他们的申请及营运条件须符合内地对外商投资广告代理公司实行的管理规例,而补充协议未有以正面清单列出其他开放措施。虽然如此,香港的广告代理公司仍然积极进入内地市场,从多年来获签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数目高踞前列可见一斑。截至2015年4月,广告服务界别获签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合共138张,令广告服务成为获签发证明书的第五大组别,紧随第四大组别即「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之后。

不过,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经营广告公司可享国民待遇,与其他没有CEPA待遇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相比,在经营上享有更大弹性。没有CEPA待遇的外国服务提供者须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管。

文娱服务

在CEPA补充协议下,首轮文娱服务开放措施于2005年实施。CEPA的文娱服务涵盖两大范畴,分别是演艺和相关服务,以及互联网经营服务。在这两个范畴,香港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上都较没有CEPA待遇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享有更大弹性。观乎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情况,在获签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53个组别中,「文娱服务」获签发的证明书数目排第13位。截至2015年4月,共签发27张文娱服务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占全部2,900张证明书约1%,与2013年末相比显著增加约70%。

《广东协议》承诺,继续以正面清单模式,向在广东经营的文娱服务领域及其分部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开放措施。此外,内地与香港同意就逐步减少歧视性措施保持磋商,如《广东协议》的新措施与CEPA补充协议的措施有所抵触,以前者的措施为准。

自2005年起,香港服务提供者获准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画廊、画店及艺术品展览单位机构。此外,允许以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但应事先报请文化部核准。相比之下,其他没有CEPA待遇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只可以设立合资公司提供演艺和相关服务。在《广东协议》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获准在广东省现行的试点地区(即前海及横琴)以及新增的试点地区独资经营娱乐场所,亦可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销售服务。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经营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在内地设立合作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网站或提供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及流通的文化产品。在内地,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及其他互联网文化产品。

受惠于CEPA措施,香港服务提供者自2013年起获准在内地设立独资互联网文化单位,在内地开拓市场时拥有更大优势。现在,外国服务经营商虽可参与内地蓬勃的网络音乐市场,但是大部分互联网文化业务仍未对外商开放。内地于2011年修订过往规则,明确禁止外国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或经营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8]。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但是网络游戏业务例外,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香港的网络游戏开发公司多属中小企业,这项规定对他们来说是个障碍。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允许外方占少数股权的外资企业在内地经营演出场所及演艺经纪公司。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及演艺经纪公司。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画廊、画店及艺术品展览单位机构。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及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 自2015年3月起,香港服务提供者获准在广东省新增的试点地区独资经营娱乐场所。
    • 香港服务提供者获准在广东省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销售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允许香港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经广东省及上海市主管部门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试点在该省、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到内地举办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应事先报请文化部核准。
  • 外资企业不得涉足互联网文化业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占主导权益的合作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文娱服务。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虽然文化及创意产业的组成界别包括软件、电脑游戏及互动媒体,但是这个界别与CEPA的分类并非直接对应。软件、电脑游戏及互动媒体是文化及创意产业的最大组成界别,在香港的知识型经济中举足轻重,分别占本港文化及创意产业附加值及雇员人数39%及25%。上文提及内地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主要是提供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及流通的文化产品,即是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及其他互联网文化产品。CEPA的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领域,以及信息技术服务,则集中于软件实施和数据处理服务。

CEPA补充协议以正面清单模式列出开放措施,为有意进入内地市场的香港服务提供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供更大经营弹性。《广东协议》则以负面清单模式向在广东经营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经营领域包括数据处理服务(包括输入准备服务、数据处理和制表服务、分时服务以及相关服务)、软件实施服务(包括套装软件及特制软件)、与计算机硬件安装相关的谘询服务,以及数据库服务(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CEPA补充协议向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数据库服务市场,是超越中国入世承诺的安排,但亦限制香港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合资企业的股权上限不能超过50%。相比之下,《广东协议》提供国民待遇,香港服务提供者可更有效进入广东数据库市场,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存储转发服务及信息服务等。

区内对合乎经济效益的后勤支援服务需求增加,云端运算服务迅速普及。在这褙景下,CEPA现有安排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及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有助巩固香港在数据库服务市场的领导地位。截至2013年底,合计已签发17张计算机、信息技术及相关服务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到2015年4月已增至20张。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允许外资设立占大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及数据处理服务。
  • 自2015年3月起,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提供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实施服务、计算机硬件安装谘询服务,以及数据库服务(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除外)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享国民待遇。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及数据处理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库服务。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及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 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视听服务

香港的创意产业充满活力,视听内容产量丰富,可以转化为各类影片、录像、电视、音乐产品和相关服务,通过传统及数码渠道发行。正如前文所述,数码娱乐、其他模式的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及网络节目都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因此,这些产品及服务都是纳入CEPA的文娱服务领域,而并非视听服务。

多年来,CEPA补充协议的开放措施让香港视听服务提供者受惠不少。他们获准在内地经营电影院,以及制作发行音像制品、影片及电视剧。在获签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53个组别中,视听服务获签发的证明书数目排第七位。截至2015年4月,已签发70张文娱服务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占所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2.4%,紧随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之后。

CEPA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造电影院,把先进的电影城模式引进内地,令内地电影屏幕数目在过去10年快速增长。在截至2014年为止的8年间,内地电影屏幕数目由大约3,500个增至23,000多个,增幅达6倍。预期内地电影屏幕数目继续快速增长,很快便会追上现时拥有约40,000个电影屏幕的美国。

电影制作方面,不少香港服务提供者北上内地市场,原因之一是香港与内地合拍的电影(视为内地制作的电影),往往晋身为年度十大票房电影。2014年,内地的票房收入达48亿美元,按年增长36%,其中内地电影占55%份额。两套香港与内地合拍的电影,即《西游记之大闹天宫》及《智取威虎山》,在2014年内地的票房收入分别排名第三及第四。内地票房收入增长迅速,预料到2018年将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高收入票房。

不过,《广东协议》没有适用于整个视听服务领域的开放措施。在CEPA实施的首三年,以及2010年和2014年,CEPA曾对视听服务分部门的电影院服务、合拍影片及影片发行服务引入开放措施。此外,2014年亦曾实施多项视听服务领域的开放措施。最大突破是允许香港电影(非合拍电影)进入内地市场。香港影片的方言话版本可以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此举令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粤语版本可以在广东省发行放映。

商业模式方面,CEPA补充协议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制作及分销服务,并把音像制品制作与分销业务垂直整合。此外,香港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音像制品

  • 允许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及分销业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含后电影产品)。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根据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具体开放承诺*,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影片或录像制作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根据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具体开放承诺*,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影片或录像的分销服务。

进口影片

  • 每年的进口外国电影配额为340部,包括3D及Imax影片。
  • 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不受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 香港制片公司必须拥有50%以上的影片著作权(港方主要工作人员及投入资金额至少占50%)。
  • 允许香港影片的粤语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中国电影集团电影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广东省发行放映。
  • 允许香港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 香港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内地发行放映,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合拍影片

  • 内地主要演员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故事必须发生在合拍协议订明的中国内地地点。
  • 港方主要创作人员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 内地主要演员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粤语版本可在广东省发行放映。
  • 允许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后期制作

  • 国产影片(含合拍片)不得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后期制作。

  • 允许国产影片(含合拍片)由内地第一出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后,在香港进行后期制作。
  • 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香港进行冲印作业。

电影院

  • 允许外方占少数股权的合资公司新建或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 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及南京等7个试点城市,外资公司可拥有合资电影院75%的股权。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造多家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 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印刷服务

严格来说,印刷业虽然并非文化及创意产业的组成界别,却与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关系密切,是相关价值链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出版业。CEPA措施大大降低了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印刷服务市场的门槛,过去数年相关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及签发数目大增,正好反映这个情况。截至2015年4月为止,向印刷服务界别签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共有115张,令印刷服务成为获签发证明书的第六大组别,紧随「广告服务」之后。

《广东协议》并无关于印刷服务业的开放措施。不过,在截至2014年为止的7年内,有5项CEPA补充协议提出关乎印刷服务的开放措施,最近一轮共3项措施是按照补充协议十在2014年实施。除了准许在内地设立港方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外,补充协议十进一步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而内地方投资者在这些企业中应当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前海及横琴设立合资印刷企业,其拥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70%。

外国公司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相比之下,香港服务提供者享有国民待遇,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方面比照内地企业实行,由1,000万元人民币大幅降至150万元人民币。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允许外资公司以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内地方投资者应当占主导地位。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方式在内地提供印刷及其辅助服务。*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000万元人民币。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装订服务。
  •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50万元人民币,等同于对内地企业的要求。

  • 简化香港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香港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排校制作服务公司,从事图书校对、设计及排版等印前工作。

* 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商标代理服务

内地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庞大,从商标申请大增可见一斑。自2000年代初起,中国的居民及非居民商标申请数目,均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之冠。2003年至2013年,申请总数超过186万宗,增幅达4倍多。

在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法定经营主体资格后,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截至2015年4月,获批准的商标代理服务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共20张,在53个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类别中排第20位。

《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订明,申请在广东省经营商标代理业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享国民待遇。一般而言,商标代理可在内地(包括广东)办理以下业务:(1) 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及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2) 提供商标法律谘询及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以及(3) 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广东协议》亦向在广东省经营专利代理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中,以中国的专利申请数目最多,反映内地的专利代理市场同样增长迅速。


[1] 据国际统计指引及本地的惯常分类方法,香港的文化及创意产业包括11个组成界别,即(1) 艺术品、古董及工艺品;(2) 文化教育及图书馆、档案保存和博物馆服务;(3) 表演艺术;(4) 电影及录像和音乐;(5) 电视及电台;(6) 出版;(7) 软件、电脑游戏及互动媒体;(8) 设计;(9) 建筑;(10) 广告;及(11)娱乐服务。

[2] 文化及创意产业是知识型产业,其产品通常拥有知识产权,一般包括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及专利。

[3] 蓝色格子只显示《广东协议》以负面清单模式对整个界别保留限制性措施,个别分部门在广东省的商业存在或可享有国民待遇。

[4] 香港政府统计处于2015年4月发表《香港经济的四个主要行业及其他选定行业》,当中2013年的数字是最新的统计数据。

[5] 根据2015年4月公布的官方数据,香港物流业在本地生产总值(GDP)的占重,由2001年的4.2%下降至2013年的3.2%。就业人数方面,物流业于2013年雇用187,800人,占本港总就业人口5%,与2001年的5.8%比较有所减少。与其他支柱行业相比,物流业表现平平。在截至2013年为止的5年内,物流业的附加值增长率年均收缩1.4%。

[6] 文化及创意产业涵盖私营领域的生产活动,香港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并不包括在内。

[7] 根据《广东协议》及关于开放措施的附件,文化领域包括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和开发服务(CPC852)、印刷和出版服务(CPC88442)、其他商务服务(CPC8790)中的光盘复制服务、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发行服务(CPC9611)、电影放映服务(CPC9612)、广播和电视服务(CPC9613)、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CPC7524)、录音服务、其他视听服务、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其他分销服务中的文物拍卖服务、文娱服务(CPC9619)、新闻社服务(CPC962)、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等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新闻、出版、视听节目、音像、游戏等文化信息服务、文物服务)。

[8] 中国文化部公布的新版本《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于2011年4月生效,为管理内地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订立实施规则。根据《暂行规定》,现在互联网文化业务属于允许外商投资的类别,不过,除了网络音乐娱乐之外,文化部或相关的省级部门暂时不接受外资申请经营其他模式的互联网文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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