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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防「漂綠」: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
2022年2月16日
陳永健
資料來源: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
現時,企業對如何承擔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責任已有頗為全面且透徹的認識。然而,隨著越來越多公私營投資者和發行人運用環境、社會和管治(ESG)以及氣候數據和工具來支持他們的投資決策,帶動可持續或ESG投資顯著增長,「漂綠」(greenwashing)的風險也因而上升。
新冠疫情雖然一度導致經濟活動中斷,但同時也使人們體驗到另一種更綠色的經濟發展模式。早前,歐盟引入了「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sustainable finance and EU taxonomy package),運用科學標準進行通用分類,訂出對環境目標有重大貢獻的經濟活動。本文介紹歐盟如何通過該方案,為更多可持續活動招商引資,以助實現「歐洲綠色協議」的目標,同時確立真正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的重大投資對歐盟綠色轉型的重要性。
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
歐盟27個成員國均已承諾,到2030年將碳排放量至少減少55%(與1990年水平相比),最終目標是於2050年令歐盟成為首個氣候中和的大陸。為達到2030年氣候和能源指標,並實現「歐洲綠色協議」的目標,歐盟正參考不斷增加的國家及行業標準或路線圖,致力建立一套採用共同語言的分類系統或方案,以及制訂「綠色清單」,列出根據歐盟法律獲歸類為可持續的技術和項目領域,以促進綠色轉型,同時防範「漂綠」行為。
資料來源:歐洲理事會
2021年4月21日,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通過「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藉著全面及進取的一籃子措施,為更多可持續活動招商引資,以助實現「歐洲綠色協議」的目標,並為歐盟綠色轉型引進重大且真正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投資。歐委會認為,有意資助綠色活動的公司將可通過全球資本市場獲得新的資金來源。這種發展將惠及有意投入更多資金到可持續經濟活動的香港和中國內地企業。
「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包含三大要素:
- 《歐盟分類氣候授權法案》(EU Taxonomy Climate Delegated Act),闡明技術篩選標準(technical screening criteria,簡稱TSC),以及哪些經濟活動可為實現歐盟的環境目標作出最大貢獻。該法案以歐委會第(EU)2021/2139號授權規例發布,於2021年12月29日生效,並從2022年1月1日開始適用;
- 建議訂立《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旨在簡化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事宜;
- 6項關於信託責任、投資和保險建議的修訂授權法案[1],以確保金融公司將可持續發展納入其程序和投資建議。
框架性的《分類規例》已於2020年7月12日生效,訂明經濟活動必須達到4項首要條件,才會被視為有利於環境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經濟活動必須:(1)對一項或多項環境目標作出重大貢獻;(2)不會對任何其他環境目標造成重大損害;(3)符合最低限度的社會和管治保障措施;以及(4)符合《氣候授權法案》就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而訂立的技術篩選標準。
《分類規例》還確立6項環境目標:
- 減緩氣候變化
- 適應氣候變化
- 以可持續方式使用並保護水資源和海洋資源
- 轉型至循環經濟
- 防止及控制污染
- 保護及修復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有關項目最少須符合上述其中一項目標,方可列入環境社會及管治(ESG)類投資。 資料來源:歐盟委員會
根據《分類規例》,歐委會應通過授權法案為各個環境目標界定技術篩選標準,從而就環境可持續活動訂立實際清單。技術篩選標準必須考慮經濟活動和其涉及領域的性質和規模,以及經濟活動是否屬「過渡性經濟活動」。因此,標準將設定為:量化門檻或最低要求;相對的改善程度;質量化的表現要求;與過程或實踐有關的要求;或若經濟活動性質上可對減緩氣候變化作出重大貢獻,則就其本身性質作出準確描述。
技術篩選標準載於歐委會第(EU)2021/2139號授權規例的兩個附件中,涉及緩解和適應氣候變化,涵蓋以下及其他活動:林業;製造業,例如電池、建築物的節能設備、鋁、鋼鐵等;以及能源效益設備的安裝、維護和修理。
值得注意的是,《分類規例》適用的監管規則,僅限於各成員國對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公司債券、金融市場參與者及根據《非財務報告指令》需要發布非財務報告的大公司等所實施的規則。如要為每項環境目標訂立更多技術篩選標準,就必須通過授權法案來訂定。
6項修訂原有規定的授權法案明確指出金融公司有責任考慮投資的可持續性風險,並與客戶商討他們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偏好,以及在產品監督、產品和工具的管治過程方面的可持續性因素和目標。這些授權法案在公布後3個月內均未被歐洲議會或歐盟理事會反對,因此將根據相關法案訂明的具體日期,從2022年下半年的不同日期開始實施。
第一項授權法案是《氣候授權法案》,即上文提及的歐委會第(EU)2021/2139號授權規例,涉及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作出重大貢獻的經濟活動的技術篩選標準,於2021年6月4日正式通過,並於2021年12月9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該授權法案為多個行業和子行業,如電池製造、初級形態塑料製造,以及使用太陽能光伏技術發電等子行業等制訂技術篩選標準。就後者而言,法案文本解釋說,任何使用太陽能光伏技術發電的活動都被視為對減緩氣候變化作出重大貢獻,並列出該等活動所應遵守的因素,以確保其不會造成重大損害,包括該等活動應評估並在可行情況下使用耐用和可回收的設備和組件。
香港和中國内地企業可參閱《歐盟分類指南》,瞭解所涉行業的適用規則。該指南整合了《歐盟分類方案》的內容,從2021年6月4日通過的《氣候授權法案》開始。展望未來,隨著當局日後制訂新的授權法案,以就更多對氣候目標和《分類規例》其他環境目標作出重大貢獻的經濟活動訂立技術篩選標準,指南也會持續更新,將來也會反映授權法案的檢討結果。
資料來源:歐盟委員會
2021年7月6日,歐委會提出另一項授權法案,訂明大型金融和非金融公司披露旗下受歐盟分類方案涵蓋的業務、投資或貸款活動時,應提供的資訊內容及採用的方法和表達方式。歐委會一份新聞稿指出,非金融公司必須披露環境可持續經濟活動在其營業額、資本和營運支出中所佔的比重,這些活動按照《分類規例》界定,並在近350頁的《歐盟分類氣候授權法案》進一步訂明。該法案為歐委會第(EU)2021/2139號授權規例,於2021年12月29日生效,並從2022年1月1日開始適用。
香港企業如有密切留意各項投資機遇,或會知悉歐盟分類方案將為未來30年實現氣候中和所需的活動招攬私人投資。現時,歐洲的能源結構因成員國而異,部分地區仍然極為依賴高碳排放的煤炭。分類方案為成員國訂出各項能源活動,讓他們可從各自不同的能源使用情況起步,走向氣候中和。2022年1月1日,歐委會宣布將修訂《分類披露授權法案》,並開始諮詢專家,以便投資者知悉有關活動是否包括天然氣或核活動,以及包含的程度,讓他們可以作出知情的選擇。
歐委會考慮了科學建議和當前的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各成員國在轉型上面對的不同挑戰後,認為天然氣和核電可以作為一種方法,促進各地轉型至以採用再生能源為主的未來模式。就分類框架而言,這是指在明確和嚴格的條件下,把這些有助實現氣候中和的能源歸類。例如,框架可規定到2035年,天然氣必須來自再生來源,或是只會產生極低的排放量。
ESG 投資機遇
歐盟不僅是香港的主要出口市場,也是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方面的先行者,包括實施「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此舉將為香港公司、貿易商和投資者帶來新的投資機遇。
分類方案將有助釐清哪些活動在歐盟屬可持續類別,以及如何報告可持續發展資訊。例如,對於希望避免「漂綠」行為,並以環保投資組合來吸引客戶和投資者的基金或金融機構來說,官方的「綠色」認可越來越重要。
「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是一個可靠、以科學為基礎和透明的工具,有助公司和投資者建立共同語言,投資一些對氣候和環境產生重大積極影響的項目和經濟活動,同時承擔向公司和金融市場參與者披露資訊的責任。
有了一份詳細的經濟活動清單,以及闡明綠色投資所須符合的環境標準後,便只有真正有助改善氣候問題的項目才可取得「綠色」印記。如此一來,這些投資便更能吸引私人資本,同時可阻止一些項目在環境績效上誇大其詞。
歐委會認為,有意資助綠色活動的公司將可通過全球資本市場獲得新的資金來源。這種發展將惠及有意投入更多資金到可持續經濟活動的香港和中國內地企業。
去年較早時候,有報道指中國將與歐盟合作制訂綠色投資標準。若這些標準能與歐盟分類方案對應或協調,那麼在中國內地和歐盟經營的香港公司、投資者和貿易商便能遵循一致的準則,從而減輕行政負擔。
[1] 6項授權法案包括:
- 2021年4月21日的歐委會第(EU)2021/1253號授權規例,修訂第(EU)2017/565授權規例,其中涉及將可持續性因素、風險和偏好整合到投資公司的某些組織要求和運營條件之中。
- 2021年4月21日的歐委會第(EU)2021/1255號授權規例,修訂第(EU)231/2013號授權規例,其中涉及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應考慮的可持續性風險和可持續性因素。
- 2021年4月21日的歐委會第(EU)2021/1256號授權規例,修訂第(EU)2015/35號授權規例,其中涉及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的管治之中。
- 2021年 4月21日的歐委會第(EU)2021/1257號授權規例,修訂第(EU)2017/2358號和第(EU)2017/2359號授權規例,其中涉及將可持續性因素、風險和偏好納入保險公司和保險分銷商的保險產品監督和管治要求,以及保險類投資產品的業務守則和投資建議規則之中。
- 2021年4月21日的歐委會第(EU)2021/1269號授權指令,修訂第(EU)2017/593號授權指令,其中涉及將可持續性因素納入產品管治責任之中。
- 2021年4月21日的歐委會第(EU)2021/1270號授權指令,修訂第2010/43/EU號指令,其中涉及將可持續性風險和可持續性因素納入集體投資可轉讓證券的承諾之中。
- 金融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