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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及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出台
2022年1月19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合發出通知(發改財金規 [2021] 1827號),發布《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自2021年12月16日起實施。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共納入公共信用信息 11 項,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採集的重點領域。同時,為切實加強權益保護,目錄還明確了須嚴格依法依規審慎納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相關信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在編製相關目錄或條目時,須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廣泛徵求有關地方、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意見,編製完成後 5 個工作日內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並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部門(單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網站公開。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包括:
- 登記註册基本信息;
- 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
-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信息;
- 職稱和職業資格信息;
- 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信息;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 有關合同履行信息;
- 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
- 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 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
- 市場主體自願提供的信用信息。
另一方面,《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包括3類,共 14 項:一是由公共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實施的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措施,如限制市場或行業准入、限制任職、限制消費、限制出境、限制升學復學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機構根據履職需要實施的相關管理措施,不涉及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如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加評先評優、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納入重點監管範圍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自主實施的措施,如納入市場化徵信或評級報告、從嚴審慎授信等。除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規對失信懲戒措施有特殊規定的,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可會同有關部門(單位),依據地方性法規編製僅適用於本地區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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