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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柬埔寨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管理辦法生效
2022年1月28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海關總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公告2021年第107號),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是《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原產貨物,具備《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原產資格:
- 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 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使用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 在中國或者柬埔寨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的:
- 屬於《管理辦法》附件1適用範圍,並且符合相應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製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 不屬於《管理辦法》附件1適用範圍,但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公式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於貨物離岸價格的40%;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項下貨物,非原產材料製造或者加工後,發生了4位級稅則歸類改變。
《管理辦法》同時規定,從出口方運輸至進口方的原產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保有其原產資格:
- 未途經其他國家(地區);
- 途經其他國家(地區),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僅是由於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
- 未進入這些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貿易或者消費領域;
- 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時,除裝卸、重新裝卸,或者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的處理外,貨物在其境內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具備原產資格的進口貨物,可以適用《中柬自貿協定》的協定稅率。此外,同一批次進口的原產貨物,離岸價格不超過200美元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時可以免予提交原產地證書;但有關規定不適用為規避《管理辦法》規定拆分申報進口貨物。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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