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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修訂商標爭議解決和註冊程序
2021年10月8日
新加坡修訂《商標法》,以完善相關爭議解決程序,簡化商標申辦制度。據此,在爭議各方參加初步聆訊後,現任商標註冊處長可以縮短舉證截止日期,特別是若最初考慮和解的任何一方已撤回此類提議。處長還獲授權在聽取各方的意見後合併聆訊程序,以便更快解決此類案件,同時也有權在訟費單已評定的情況下發出訟費評定證書,毋須提交 HC2表格或繳付費用。
根據修訂條款,今後不再強制就爭議商標內的任何非本地字樣提供翻譯及/或音譯。日後,只有在無法識別此類非本地字樣的情況下才須翻譯。商標費用方面,無論申請提交程序的細節如何,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註冊的費用維持不變。
有關修訂詳情請參閱新加坡知識產權局所屬商標註冊處發布的《2021年商標(修訂)規則》(與《商標法》(法例第 332 章)有關)。更新後的規例自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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