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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新修訂市場監管條例
2021年10月26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9月29日通過修訂《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適用於廣東省內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新修訂《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有關內容包括:
市場准入
- 市場准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訂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沒有法定依據不得實施市場准入行政許可。已取消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恢復。
-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准入行政許可標準化制度,制訂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明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依據、條件、期限、流程、裁量標準和申請材料、申請辦法、格式文本等事項,並在行政許可受理場所、政務網站公布。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簡化市場准入行政許可辦理流程,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完善政務服務平台和網上辦事大廳,推進電子證照應用,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
- 監管部門實施市場准入行政許可,不得違法要求申請人接受中介服務。監管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市場監管
- 監管部門應當在市場監管信息產生、更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市場主體的商事登記、行政許可、備案、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表彰獎勵等監管信息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進行共享,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監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人工智能、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手段,依託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徵的非現場監管。
-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產品,建立健全以產品編碼管理為主要方式的追溯體系,落實全過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資料來源: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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