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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起實行徵信業務許可及備案管理
2021年10月19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出2021年第4號令,表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已經由9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第9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規範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管理辦法》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開展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當中所稱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依法採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 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機構許可;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徵信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並且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徵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徵信服務。
《管理辦法》明確從事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範信用信息洩露、丟失、毀損或者被濫用,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此外,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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