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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實施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政策
2021年7月2日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做好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東莞市財政局、東莞市科學技術局等4部門於6月9日聯合發布關於《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東財規 [2021] 1號),明確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東莞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東莞市給予財政補貼,而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入選市級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辦法》明確,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1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財政補貼按照自願申報、認定審核的方式,認定名額原則上不設上限。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每年補貼1次,於次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後受理、發放。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下稱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條件包括:
- 申請人是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 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東莞市工作,在東莞市依法納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15%;
- 申請人在申請補貼的納稅年度內或以前取得《辦法》規定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資格。
《辦法》自5月28日起實施,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從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東莞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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