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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2021年2月23日
國務院於2021年1月29日公布經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下稱排污單位),應按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條例》明確審批部門、申請方式和材料要求,規定排污單位可以通過網絡平台等方式,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若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並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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