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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2021年1月20日
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廣東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於2020年12月3日聯合發布《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粵財稅 [2020] 22號),提出有關粵港澳大灣區增值稅政策,內容包括:
-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註冊在廣州市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南沙自貿片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 自2020年10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大灣區9個內地城市指定的啟運地口岸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自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保稅港區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適用政策的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
- 運輸企業為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並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的航運企業。
- 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並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
適用政策的出口企業:
-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並且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
資料來源:廣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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