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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加強監督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2021年1月13日
為加強和規範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和裝運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於2020年12月11日發布《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提出進口舊機電產品運往內地之前,須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由海關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對其進行檢驗,並出具相關檢驗證書;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結果與海關檢驗結果不一致的,以海關檢驗結果為準。有關檢驗內容包括:
(一) 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新舊、殘損等情況是否與合同、發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 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三) 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做出評定:
- 屬特種設備的,檢查是否獲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或型式試驗報告;
- 屬食品接觸機械的,評估產品安全衛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 屬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評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關強制性要求;
- 評估產品是否符合中國能源效率有關限定標準;
- 核查產品是否符合中國安全准入的其他要求。
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海關總署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開展裝運前檢驗和備案。《實施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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