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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印尼原產地電子聯網10月正式運行
2020年9月15日
為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的合規通關,海關總署日前發布《關於中國與印度尼西亞原產地電子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100號),表示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國—印度尼西亞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與印尼實時傳輸《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 進口申報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口時憑印尼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或者流動證明申請享受《中國東盟框架協議》協定稅率的,在貨物進口時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的有關規定,在填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對應填寫「〈02〉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係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係,而毋須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毋須以電子方式上載原產地證據文件。
- 出口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輸印尼貨物出口時應按照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填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有關原產地信息。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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