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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2020年7月10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於7月3日聯合發出《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表示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延長廣東省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下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施期限。
《通知》明確有關減免政策的適用對象為粵人社發 [2020] 58號文規定的適用對象,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而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此外,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相應類型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
另一方面,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 [2020] 12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 [2020] 24號)的規定延期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延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資料來源: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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