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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明年起實施
2020年5月29日
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了新修訂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下稱《辦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辦法》的目的是要在穩定性的基礎上推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與時俱進、完善發展。《辦法》要求,在深化「放管服」及保障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優化調整申請類型設置和申報數據要求,在數據認可方面注重與國際接軌,減輕企業負擔;並且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危害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的關鍵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聚焦環境風險防控,重點管控環境風險高的新化學物質,及完善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程序和事中事後環境監管要求。《辦法》修訂了的主要內容包括:
- 聚焦環境風險,突出管控重點。從有效防範環境風險目的出發,明確管控重點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環境和健康危害性大,或在環境中可能長期存在並可能對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新化學物質。
- 優化申請要求,減輕企業負擔。借鑒國際化學品環境管理經驗,並基於中國多年管理實踐,在不降低環境風險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優化了申請類型設置,將原簡易申報調整為備案、原常規申報中低量級別調整為簡易申報;同時進一步優化申報數據要求。
- 細化登記標準,完善審批要求。《辦法》修訂後明確了予以登記、不予以登記的具體標準,還對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以及重新申請登記、變更、撤回和撤銷登記等情形進行了規定,突出了環境風險控制要求,強化了源頭預防,增強了可操作性。
-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管理效率。《辦法》提出了「兩強化」和「三優化」的跟蹤管理要求,包括強化了企業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控制的主體責任、強化環境風險控制措施針對性,優化了信息報告要求、監管方式及監管重點等。環境風險控制措施主要針對環境危害較大的新化學物質。登記後信息報告僅限於收集掌握管理迫切所需的信息。
- 跟蹤新危害信息,持續防範環境風險。《辦法》完善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後新危害信息與環境風險跟蹤的有關規定,要求新化學物質的研究者、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發現新化學物質有新的環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環境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能導致環境風險增加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環境風險。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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