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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部門延長支持防控疫情減稅降費政策至2020年底
2020年6月3日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表示為支持疫情防控、企業紓困和復工復產,將以下有關稅費政策實施執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及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此外,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並與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徵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徵藥品註冊費;及免徵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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