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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免除資本市場產品廣告事先審批
2020年5月8日
在馬來西亞提供資本市場產品和服務的公司,其廣告和宣傳推廣活動已毋須事先獲得監管機構批准。具體而言,現時此類企業,包括認可市場營運商、從事受監管活動的個人和資本市場服務供應商,在進行宣傳推廣前將不用向該國的資本市場監管機構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提交相關材料。
不過,這些材料必須嚴格遵守多項經修訂的指引。首先,企業必須確保有關產品或服務的廣告「向投資者提供清晰、公平和平衡的資訊」。此外,所使用的表達風格和語言不應有誤導,也不應存有剝削潛在投資者的意圖。為此,此類宣傳推廣材料不得有任何被視為「誇張、浮誇、誇大或過分吹嘘」的內容。
經修訂的指引取代先前適用的《單位信託廣告和宣傳推廣材料指引》,同時也較《私人退休計劃指引》、《招股說明書指引》和《基金管理公司合規職能指引》的某些條款優先。廣告商如本身已受這些先前的法規監管,現時也立即受到修訂後的指引約束,而首次適用這些規定者將有3個月過渡期。
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表示,修訂後的指引可為廣告商帶來更大的靈活性,可以在更多不同類型的平台發布宣傳推廣資訊,包括社交媒體、訊息應用程式和視頻串流服務等。
指引全文可在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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