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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可申請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2022年3月16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近日發布《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表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支持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就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公告有關事項,包括:
- 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上述有關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後2022年第2號《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 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符合2022年第2號《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2022年第2號《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4億元以下的企業。製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 上述條款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1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對於在2022年第2號《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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