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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
2022年4月26日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商務諮詢團隊
為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3月25日向各地有關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稅總所得發 [2022] 25號),以加強對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規範引導,鼓勵支持網絡直播依法合規經營。有關內容包括:
網絡直播平台更好落實管理主體責任
- 加強網絡直播賬號註冊管理: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網絡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開展動態巡查核驗,確保認證信息真實可信。網絡直播平台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匿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 加強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網絡直播賬號,依法依規採取警示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使用、永久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規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 積極營造網絡直播公平競爭環境。網絡直播平台和網絡直播發布者不得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網絡直播平台和網絡直播發布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採用價格比較方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以文字形式顯著標明銷售價格、被比較價格及含義。
規範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
- 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網絡直播平台、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布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並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布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
- 規範稅收服務和徵繳。各級稅務部門要優化稅費宣傳輔導,促進網絡直播平台、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布者稅法遵從,引導網絡直播發布者規範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採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徵所得稅;切實規範網絡直播平台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託代徵、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進一步加強稅收大數據分析,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
深化協同共治,推動提升監管合力
- 加強信息共享:網信、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共享網絡直播發布者認證登記等直播營利信息,並暢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斷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協調推動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部門信息共享。
- 加強聯合獎懲:保護網絡直播平台、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布者依法規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項合法權益,對依法依規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信納稅的,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評先樹優給予鼓勵支持。對存在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縱容、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開展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平台,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網絡直播發布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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