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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2020年2月4日
為實施排污許可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生態環境部近日公布新修訂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 生態環境部令 第11號)(下稱《名錄》),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下稱排污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有關管理措施包括:
- 屬於《名錄》中第1至107類行業的排污單位,按照《名錄》第109至112類規定的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實施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只需對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不需要對其他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 屬於《名錄》中第108類行業的排污單位,涉及《名錄》規定的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者登記管理的,須對其涉及於《名錄》第109至112類規定的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若有下列任何情況的,還須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 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 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每年排放量大於250噸;
- 煙粉塵每年排放量大於500噸;
- 化學需氧量每年排放量大於30噸,或者總氮每年排放量大於10噸,或者總磷每年排放量大於0.5噸;
- 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每年排放量大於30噸;
- 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於3000。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
上述《名錄》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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