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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資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可繼續享受增值稅退還優惠
2019年12月20日
為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財政部、商務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出公告(2019年第91號),繼續對符合資格及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至於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須分別滿足下列條件以享受有關優惠:
-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 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90人。
3. 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後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2. 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150人。
3. 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在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初次取得退稅資格或通過資格複審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至2年期滿。
不過,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若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有關退稅政策。而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也須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並注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上述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而具體措施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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