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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法》以停產整治環境污染
2014年4月28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4月24日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下稱新《環保法》),加強應對環境污染,授權環保部門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新《環保法》將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推動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新《環保法》特別針對部分領域的環境監察及控制,包括:
1. 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環境容量等超載區域實行限制性措施,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發展。
2. 明確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公開環境資訊,發布環境違法企業名單,並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
3. 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授權環保部門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可以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針對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設計了罰款的按日連續計罰規則;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引入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環保法》對霧霾等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治理提出更多針對性的規定,並建立跨行政區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及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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