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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稳」、「六保」工作,保障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前公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 第41号)。 阅读文章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下称第35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下称第77号《公告》)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前发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及标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39号),以保障广东省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 阅读文章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落实之前10部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 [2022] 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 阅读文章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 7号)和《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函 [2021] 136号)要求,深圳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深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 [2022] 25号),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阅读文章
为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持续做好2022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下称注册人)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前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阅读文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 [2021] 108号),发布《关于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管 [2022] 15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应当按照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阅读文章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出2021年第4号令,表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由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阅读文章
教育部办公厅等6部门于9月10日发出《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 [2021] 2号),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文件),按照「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要求,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在2021年底前完成对已备案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并同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在依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前,现有线上机构应暂停新的招生及收费行为。 阅读文章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早前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须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而医疗器械备案人则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医疗器械备案。 阅读文章
商务部于7月12日发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 7号)有关精神,推进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阅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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