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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洋浦保稅港區加工產品轉內銷可免徵關稅
2021年7月28日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充分發揮海南洋浦保稅港區先行先試作用,經國務院同意,海關總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監管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於 7月8日印發《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徵管暫行辦法》的通知(署稅函 [2021] 131號),對洋浦保稅港區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有進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出區內銷的,免徵進口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此外,對洋浦保稅港區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有進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少於30%的貨物,出區內銷的,享受現行綜合保稅區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可以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成品)徵收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上述《暫行辦法》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鼓勵類產業企業應當在洋浦保稅港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經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備案。而《暫行辦法》所稱進口料件,是指自境外入區的未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貨物。所稱加工增值超過30%,是指備案企業在洋浦保稅港區對含有進口料件的貨物進行製造、加工後的增值部分,超過進口料件和境內區外採購料件價值合計的30%。
《暫行辦法》同時明確在洋浦保稅港區內深加工結轉總體增值超過30%的貨物內銷適用上述政策。海關根據風險分析對企業申報的加工增值比例和價格、歸類、原產地等涉稅要素進行抽查審核,及依法對企業開展稽(核)查。但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出區內銷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徵進口關稅政策:
- 境外進口料件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商品的;
- 僅經過摻混、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削尖、簡單研磨或簡單切割等一種或多種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
- 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徵收進口關稅的。
《暫行辦法》與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及海口海關信息化系統上線時同步實施,至2024年12月31日廢止。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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