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3月31日聯合發出《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號),表示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礎上,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國際合作、共同應對全球公共衛生危機的重要舉措,並且規定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為有效支持全球抗擊疫情,保證產品質量安全、規範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線體溫計的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承諾出口產品已取得內地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並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 閱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