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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机制监管AI应用

科技人工智能法律设计服务电脑及周边设备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可为创作带来无限可能,相关技术的应用已越见普及,而由AI创作的内容当中所及的法律、私隐和安全問題正备受公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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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貿發局主办的"亞洲授權业會議",早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 知識產權的潛在風險"为题,就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議題,以及如何應對相關風險的策略,邀得业界专家分享確保授權合規性的實用策略,並討論如何識別潛在侵權行為,以及訂定合約保障利益所需的法律知識等。

張淑姬趙之威律師行(Ellalan)管理合夥人趙之威引用多宗案例指出,针对由AI创作的内容是否拥有版权,单是在中國内地和美國这两个全球主要的知识產權市場,两国法院作出的裁决存在极大反差。根据美国现行法律,任何未经人类创作的人工智能(AI)生成艺术品,都不能获得版权保护;而中国内地则已出现案例,由AI生成内容的作品均可享有著作权。

矚目全美的"DABUS"案件,源于電腦科學家史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为其于2012年以AI圖像生成電腦系統製作的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申请版权,却被美国版权局以"只有人類創作的作品才能獲得版權"而否决相关申请,塞勒就此向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入禀上诉,惟当时遭法官驳回,维持版权局的决定。

同样引起公众关注的《歌劇院空間》(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案,美國藝術家Jason Allen为其AI生成的获奖作品向美國著作權局(USCO)申請著作權被拒。申请人Allen指出,他的作品並非AI凭空创作,而是他向人工智能系統輸入了多达600個提示詞,然而美國著作權局以相关作品欠缺人類創作者为由,否决其版權申请。

至于由中国内地艺术家李昀锴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模型,输入超过400个提示词,最终创作出一张女性图片,及后有关图片遭某网红未获授权下使用,他为此提出起诉。内地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由原告李昀锴以指导AI系统方式创作,該美术作品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最终判决李昀锴胜诉,被告需向原告作出赔偿。

趙之威以这些案例向与会者提出一个思考问题:"是否要杜绝使用AI,方能令创作换取知识产權的保護?"他指出,AI在当前面对的困局,与30年前的互联网如出一辙,遭到众多潛在用戶质疑,但他相信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出现案例,有关的规管将更加明确,香港授權業界应未雨绸缪,例如及早制定政策方针,為自身业界及客戶提升透明度。

趙之威举例指出,假如有人向AI系統提示,要生成一齣以老鼠为题材的卡通片,AI有可能以米奇老鼠为造型制作卡通,但由于这并非提示者的原意,理应不構成侵權行为。因此,他建議特許持有人(licensee)和版權擁有人(licensor)在拟定版权协议时,宜加入人工智能條款,以便及后处理賠償及展开審批流程。

他又说,目前已有相关法律的监管AI 的应用,因此有关AI应用方面的培训可能是必要的。歐盟本月將頒布立法,制定人工智慧使用的一般指南,確保應用程式不會侵犯基本人權或違反現有版權法。

會議主持人ZenWorks總裁羅格 伯曼(Roger Berman)补充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高速发展中,并迈向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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