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能源生产、供应、储备和销售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支持天然气进口利用,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 17号),表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中国陆上特定地区,包括新疆、内蒙古、青海及西藏等指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阅读文章